前不久,第八届全国律协工作规划公布,其设定的2012年到2015年工作目标之一是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方面有新进展。律师为公众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外表光鲜,但事实上,律师所承受的压力和面临的风险往往超出外人的想象,有律师自述一夜之间曾被查房6次,误解、恐吓、威胁如影随形。
律师所面临的困境显然不是某一个群体的事情,律师行使职业权力的背后是一个个亟需权利保障的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代表的是私权。而律师权益保障难题成为顽疾,其背后凸显的正是公权力膨胀以及对私权的侵蚀。我国律师制度已经走过了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除了作为制度规范的《律师法》曾几经修改并逐步确立了律师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地位,在法律实践中,围绕着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规范内容,实现控辩权力的此消彼长乃至平等、均衡的努力,其实一刻都没有停歇过。尤其在刑事领域,坚持和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保持控辩权利平衡,不仅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遵从,而且对于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国家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失衡,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至关重要。
维持控辩权利平衡,是维护公权与私权在合法界限内行使的关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其根源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这是公正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我国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被呼来喝去,也不是什么新鲜事。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一直以来都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困难之事,已被各级律师组织和法学界命名为“三难”。这样的难题大多不是因为国家法律的障碍所致,事实上,自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以来,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三难”等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没能得到彻底解决。这是因为在具体实践中,法律的执行与否还是仰赖于各级政法部门尤其一些主要领导有没有真正确立起先进的现代法治理念,有没有充分理解当代刑事诉讼制度,于是,执行效果地域差距十分悬殊。
回首我国刑事法治三十几年的进程,可以说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并不太值得我们自豪——从纵向上看,刑事法制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这些并无法满足迅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尤其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对于权利遭侵害时所应得到的救济却只字未提。这也是律师执业环境未能尽如人意的根本原因。赋予律师权利的同时,更要赋予律师保障权利的手段,才能更好改善执业环境和维护合法权益,进而论及对当事人私权的保护。当下,构建律师在辩护权无法实现时的法律救济制度,从程序上保障律师权利的行使与落实,更具有现实意义。